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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热点 来源:知识 浏览: 【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4-05-07 16:51:47 评论数: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中新网北京2月8日电(记者 马学玲)连日来,法官风险广西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遭歹徒杀害的活多护航消息持续引发舆论关注 。一度被视为“活多钱少”的钱少法官,也是高最高法高风险职业?
为健全完善法官 、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出台stud and track/ drywall/wall angel production line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新规实施办法》 ,从组织保障 、中国硬件配置、法官风险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 ,活多护航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钱少保护措施。
聚焦主业
——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招商引资
《办法》第二条明确:对于任何单位 、高最高法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出台行政执法、新规治安巡逻 、中国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road sign profile cold bending machine
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撰文称,一些地方未充分考虑司法机关的职业特点,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 、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 、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既损害了司法机关客观 、中立 、公正的形象,也使法官难以专注于行使审判权 。
公正考核
——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等方式调整法官岗位
《办法》第四条指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grain storage roll forming machine不得将法官调离 、免职 、辞退或者作出降级 、撤职等处分 ,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
法官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 、撤职等处分的 ,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商请有关机关纠正 。
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资料图 :昆明法院强制执行整治“老赖”现场。 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免受干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办法》第七条明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官有权提出控告”。600-1500 prepainted galvanized steel coils记者注意到 ,这些行为包括“干预司法活动 ,妨碍公正司法的”等 。
李少平指出,现实中 ,一些单位、个人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违规过问 、干预插手案件,或是“打招呼”“批条子” ,或是借助人情关系 、威逼利诱对法官施加压力 ,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
“事实证明,没有风清气正的履职环境 ,不能彻底排除不当干扰 ,司法公正就难免会掺入杂质、蒙受质疑。”李少平说。
组织保障
——各级法院应设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办法》第九条提出,metal stud machine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根据《办法》,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 、财产 、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等 。
李少平评价称 ,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 ,就是要通过设置制度的“防火墙”和“高压线”,为一线司法人员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使他们能够心无旁骛 、专注从容地做好审判工作 。
他要求,各级法院要尽快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其权益保障职能 。
救济渠道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诬陷 法院应及时澄清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 、诬告陷害 ,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 ,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 、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 ,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司法裁判承载的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 ,法官判案也不仅是为解决纠纷 ,而是要为全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
李少平认为,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 ,观察一国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是不是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直观的就是看司法人员是否受到足够尊重,司法裁判是否得到有效遵从,那些藐视法庭、妨碍司法、暴力抗法的行为是否及时遭到制裁 。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2016年12月2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任法官宪法宣誓活动。图为新任法官合影留念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安全保障
——对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者应从严惩处
《办法》第十四条提出 :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 ,恐吓威胁、报复陷害 、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
第十五条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李少平要求,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做一线司法人员的“定心石”和“主心骨”,主动承担压力 、抵御干扰,支持干警依法履职。对于干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遇阻挠妨碍、人格侮辱、打击报复 、人格侵害等情形的,领导干部要果断撑腰打气,及时安排采取保护措施,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对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敷衍推诿 、故意拖延不作为的 ,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休假权利
——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 ,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此外,根据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的休息权、休假权的” ,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薪酬保障
——足额发放工资补贴 ,绩效考核奖金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办法》第十六条要求 ,各级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第十七条还提出,各级法院应当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普遍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度体检制度,保证法官每年接受一次全面身体检查。
李少平称,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司法人员的关心爱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 ,缺乏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 ,对侵害司法人员权益行为的反应处理较为滞后,严重影响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来补齐短板、提振士气 ,打造一支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队伍。(完)